111年度訴字第986號
被 告 偉祥五金有限公司
送達代收人:賴彥儒 住○○市○○區 ○○○路0段000號00樓之0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給付遲延利息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986號給付買賣價金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51,990元,逾期不繳,即裁定
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
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395,83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
主文所示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主文所示期限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
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