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3/15-3/17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107號
原      告  巧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李賢清 
訴訟代理人  孫穎妍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吳欣儒(劉鎮銜之承受訴訟人)

            劉怡君(劉鎮銜之承受訴訟人)

            劉祉讌(劉鎮銜之承受訴訟人)

受  告  知
訴  訟  人  程文政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上午9時25分,在本院第4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因尚有須調查之處
    ,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法 官  劉哲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許紘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