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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107號
原       告   巧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  李賢清   
訴訟代理人    孫穎妍律師 
被      告    劉彥沛     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00鄰○○路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000號
              劉玉蓮     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里00鄰○○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路○段000巷00弄0○00號0樓 
兼  共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  劉邦繡律師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30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4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,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30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4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9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法 官 劉哲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紘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