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重訴字第12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林王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王秀蕙間請求
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,668,60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,04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未據記載上訴理由,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