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重訴字第144號
被 告 孟輝建材有限公司
原 告 胡火輝
上列
當事人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144號
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孟輝建材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818,372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3,380元,未據上訴人孟輝建材有限公司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孟輝建材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
爰裁定如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