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重訴字第167號
原 告 陳佳鎮
陳萬發律師
被 告 惠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王仁貴律師
陳守煌律師
沈明欣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
抵押權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本件應
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民國114年9月23日上午10時00分於本院第47法庭為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
宣判,
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,自有
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