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重訴字第189號
原 告 泰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曾英素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是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,886,604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95,832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95,3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