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重訴字第190號
原 告 雷天溫斯頓電池有限公司(Thunder Sky Winston
Battery Limited)
被 告 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
聲請對
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700,000元,折合新臺幣為19,694,500元(以聲請支付命令日民國111年2月1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28.135元計算,元以下4捨5入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85,3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84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