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重訴字第193號
原 告 呂學忠
呂宜學
共 同
陳建州律師
被 告 松聯交通有限公司
王瑞奕律師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行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112年1月6日
宣判,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,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上述規定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