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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193號
原      告  呂學忠 
            呂宜學 

共    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張顥璞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陳建州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松聯交通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俊明 
訴訟代理人  陳鄭權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王瑞奕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112年1月6日宣判,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,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上述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4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法 官 陳逸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6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蘇玉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