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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20號
原      告 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林鴻聯  
訴訟代理人  曾綉純  
            馮景憶  
被      告  莊黃秀菊
訴訟代理人  莊豪隆  
            莊婉君  
            黃宛婷  
被      告  黃國倫  
            黃頌舜  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  王玉珊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黃秀蓮  
訴訟代理人  林太忠  
被      告  黃秀華  


            黃郁閔  

            黃秀節  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1編號27關於「同上段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桃園市八德區溪尾段」。
  理 由
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本院民國114年8月15日111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明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