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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動產交付請求權存在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224號
原      告  宸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王詩瑋 
被      告  鑫玉山實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袁嘉賓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交付請求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期間命其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111年4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法 官 卓立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謝宛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