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重訴字第270號
原 告 廣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瑞明製鞋廠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許添福
上列
當事人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270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452,5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6,213,24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