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00○000 號
被 告 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其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