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重訴字第326號
原 告 鼎益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,635,353元,應繳
裁判費132,03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31,532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