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重訴字第375號
原 告 博宇系統科技有限公司
被 告 新烜電線電纜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林敬哲律師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上午10時50分,在本院第39法庭行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112年9月22日
宣判,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,而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上述規定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