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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1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
原      告  金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黃碎蘭 
訴訟代理人  沈朝標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佳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朱姵穎 

訴訟代理人  丁嘉玲律師
參  加  人 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           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共    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陳岳瑜律師
複  代理人  黃于容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,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整理所請求原料、物料、成品庫存等「單價」之計算依據,並就被告爭執明細表之形式真正具狀表示意見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於113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,經核確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,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王家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