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
原 告 金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佳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
參 加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
複 代理人 黃于容律師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,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整理所請求原料、物料、成品庫存等「單價」之計算依據,並就被告爭執明細表之形式真正具狀表示意見。 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於113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,
嗣經核確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,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
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