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重訴字第42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即原告與被
上訴人即
被告英鈦爾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
回復原狀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5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,於法定
期間內提起上訴,然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702,56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,59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翌日起7日內補繳。如逾期未為補正,即
駁回本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