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重訴字第475號
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
黃耀模(即黃宏章之承受訴訟人)
黃淑珍(即黃宏章之承受訴訟人)
黃淑妃(即黃宏章之承受訴訟人)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宏章等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本件應由黃徐鑾玉、黃耀模、黃淑珍、黃淑妃為被告黃宏章之承受訴訟人,
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
繼承人、
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
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;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
他造當事人,亦得
聲明承受訴訟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
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5條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黃宏章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4月14日死亡,黃徐鑾玉、黃耀模、黃淑珍、黃淑妃為其全體
繼承人,有卷附戶籍資料
可參,
爰依職權裁定命黃徐鑾玉、黃耀模、黃淑珍、黃淑妃承受訴訟,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