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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475號
原      告 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

法定代理人  黃清結  
特別代理人  劉彥良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如附表二「被告欄」所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,關於附表二之內容,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
附表二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(原判決附表二漏列黃甦為被告),本院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  法 官 廖子涵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7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賴棠妤
附表二:當事人年籍資料表(被告部分)
編號
稱謂
姓名
住所地址
1
被告
黃徐鑾玉(即黃宏章之承受訴訟人)
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路0段00號
訴訟代理人
黃耀模
住同上
2
被告
黃耀模(即黃宏章之承受訴訟人)
住同上
3
被告
黃淑珍(即黃宏章之承受訴訟人)
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路0段00巷00弄0號
訴訟代理人
黃耀模
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路0段00號
4
被告
黃淑妃(即黃宏章之承受訴訟人)
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街00巷0號
訴訟代理人
黃耀模
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路0段00號
5
被告
黃淑芬
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
居1049, 2nd Ave #4  NYNY 10022
6
被告
黃耀嵩(猝於美,65.5.8出境美國)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
7
被告
黃澄芬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6樓
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7樓
8
被告
黃瑜芬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2樓之9
9
被告
黃甦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10
被告
黃琮翔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4樓
11
被告
黃兆永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道000巷0號2樓
12
被告
黃兆右
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街00巷00號
13
被告
黃自立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號
14
被告
黃俞鈞
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路0段000號
15
被告
黃翔麟
住同上
16

被告
黃勢霖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2樓
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
訴訟代理人
黃琮翔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4樓
17
被告
包建萍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號6樓
18
被告
黃宇成
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
19
被告
桃園市政府
設桃園市桃園區縣○路0號
法定代理人
張善政
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
孔菊念律師
 
訴訟代理人
余席文律師
 
20
被告
金滿億建設有限公司
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0巷00號1樓
法定代理人
楊雅淇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
居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0巷00號1樓
訴訟代理人
廖年盛律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