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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原 告 亞特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原 告 星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共 同 共 同 黃正欣律師 賴育佑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冠酉律師
鄭婉妤 訴訟代理人 夏家偉律師 被 告 杞怡穎
上 二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、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 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 再開辯論, 爰依 首揭規定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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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