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重訴字第476號
上 訴 人
鄭婉妤
杞怡穎
即 原 告 亞特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星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上二人共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
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30日111年度重訴字第476號民事判決,提起上訴,
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
經查,
本件上訴利益即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477萬8,58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3萬6,84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;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