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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原 告 昶鑫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主 文 理 由 一、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 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,因有必要,依 前揭規定,再行辯論程序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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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