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重訴字第533號
原 告 銓盟有限公司
複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
被 告 郭陳錦霞
郭昭男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
被 告 賴春敏
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
抵押權登記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
言詞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
宣判,
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,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依
首揭法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