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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物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546號
原      告  昇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兼
法定代理人  黃祖德

被      告  陳穎葳 
共    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林柏裕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全方位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歐平   
訴訟代理人  劉大正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8日上午10時,在本院第40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113年1月 19日宣判,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,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上述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法 官 陳逸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蘇玉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