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重訴字第558號
原 告 雙和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複代理人 王兆華律師
被 告 吉品開發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8,00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
一、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具狀及112年7月25日當庭擴張
訴之聲明為: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500萬元,及其中4000萬元自民事
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中3500萬元自民事
擴張聲明暨準備四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均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,00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64,000元外,尚應繳納308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上開金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