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重訴字第75號
原 告 恩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複代理人 詹傑麟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鍾慶福等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被告編號5鍾慶文之除戶謄本(記事勿省略),
繼承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並製作
繼承系統表。
二、據原告於114年6月18日民事陳報
暨聲請狀表示,被告鍾慶文於113年11月1日歿,其直系卑親屬鍾華宜、鍾定興、鍾定融、鍾采瑄、黃偉杰、黃苡甯、黃苡菲、鍾艾淩、潘禹岑全
拋棄繼承,另父母、大姊、二姊早已歿,其三姊鍾園香亦拋棄繼承,剩配偶鍾邱素娥及四妹王鍾鳳英為
繼承人,請說明大哥鍾建庭(113年11月16歿)、二哥鍾慶雲為何未能成為被告鍾慶雲之繼承人?若漏列,再補大哥鍾建庭(113年11月16歿)、二哥鍾慶雲之除戶謄本(記事勿省略)及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,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