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重訴字第94號
被 告 勝男企業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郭陳錦霞
被 告 郭昭男
郭文和
郭志翔
陳正雄
王書才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銓盟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4號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原判決
主文第一項(關於上訴人勝男企業有限公司、郭陳錦霞、郭昭男、郭文和、郭志翔、陳正雄、王書才部分)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5,242,704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19,300元;原判決主文第二項(關於上訴人勝男企業有限公司部分),訴訟標的金額為2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150元,均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