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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1號
聲  請  人  鋒泉螺釘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蔡慧芳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1年2月16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84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宣告附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2月23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2   月  23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法 官 林其玄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2   月  2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謝宛橙

附表
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(民國)
票面金額(新台幣)
支票號碼
受款人
1
鋒泉螺釘股份有限公司
玉山商業銀行林口分行
110年8月5日
100,800元
BI0000000
堉富有限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