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119號
聲 請 人 帥合企業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1年6月8日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3號
裁定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
爰聲請宣告附表
所載票據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3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