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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2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122號
聲  請  人  正盈機械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詹正賢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事  實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1年3月11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4   月  1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法  官  呂如琦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4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  王志成

附表:
編號
  發    票    人
  付   款   人
發    票    日
 票  面  金  額
    (新台幣)
 支  票  號  碼
受款人
001
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桃
園分行
110年11月8日
462,210元
FR○○○○○○○
王盈機械廠有限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