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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3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139號
聲  請  人  鍾千惠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  文
一、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票),因不慎遺失,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系爭股票,業經本院以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在案,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    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  111  年  5   月   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  法 官 林常智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 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石幸子

附表:
編號
  發      行      公      司
    股    票    號    碼
種    類
張  數
股    數
備  考
0001
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八八ND○○○○○○○─五
股票
1000

0002
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八八ND○○○○○○○─七
股票
1000

0003
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八八ND○○○○○○○─九
股票
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