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139號
聲 請 人 鍾千惠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(下稱
系爭股票),因不慎遺失,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78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系爭股票,業經本院以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在案,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