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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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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0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209號
聲  請  人  國凱建材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吳家旺 
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  實  及  理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9號為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,足認定為真實。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1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,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。從而,本件聲請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法 官 張震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  陳𥴡濤
附表:         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台幣)
支票號碼
受款人
1.
佑潤建材有限公司徐碧群
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
民國110年6月30日
32,419元
WYAA0000000
國凱建材有限公司
2.
築地美國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林希瑗
華南銀行觀音分行
民國110年7月5日
42,491元
RD0000000
國凱建材有限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