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23號
聲 請 人 吳杏君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,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17號
裁定准予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0年9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因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依法主張權利,
爰聲請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示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110年9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
等情,有司法院網站公告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
可稽,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屬實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