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263號
聲 請 人 發光体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1年8月25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失,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號
裁定准予
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民國111年3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有司法院網站公告在卷為憑。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