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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6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263號
聲  請  人  發光体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郭素琴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失,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民國111年3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有司法院網站公告在卷為憑。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  法 官 蕭淳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鄧文琦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11年度司催字第24號 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 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受款人
001
集昌祥實業有限公司
褚烽生
兆豐商業銀行南崁分行
111年1月31日
112,508元
DW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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