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267號
聲 請 人 博士門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 年9月2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件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逸失,前經聲請
鈞院以111年度催字第34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1年3 月21日刊登於法院網站在案,茲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件所載支票,經本院111年度催字第34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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