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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7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277號
聲  請  人  李懿宸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 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,並經法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為網路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示支票,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  法 官 吳佩玲
支票附表:
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29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支票號碼
備考



(新台幣)


2
召揚國際有限公司
陳羽萱
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行
110年11月20日
64,900元
UA0000000
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龍明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