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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8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281號
聲  請  人  潘正勇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  文
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,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11年度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7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是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以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法 官 林其玄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陳佩伶
              
附表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股數
張數
1
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90-NX-343-8
728
1
2
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90-NX-810-7
409
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