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9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292號
聲  請  人  昱權開發設計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月鳳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客戶寄交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已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,並經鈞院網路公告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爰依法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。  
二、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等情,有司法院網站公告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(見本院卷第5-7頁),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。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法 官 陳俐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藍予伶
         
支票附表: 111年度除字第292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受款人
1
華聿股份有限公司
簡文豐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
111年1月31日
622,412元
AA0000000
昱權開發設計有限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