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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9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294號
聲  請  人  金律鑫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藍碧珠 
訴訟代理人  張怡珊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
    失,前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經查,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111年4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。是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   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 月 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法 官 劉哲嘉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 月 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 鄧文琦
      
支票附表:
111年度除字第294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支票號碼
受款



(新台幣)

001
慶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王興榮
台中商業銀行內壢分行
111年5月15日
98,440元
NLA0000000
金律鑫科技有限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