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294號
聲 請 人 金律鑫科技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
失,前經聲請
鈞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0號
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
經查,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0號
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111年4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
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
可稽。是本件聲請,
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
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