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4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345號
聲  請  人  合晟開發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黃祥芳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11年度催字第91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,可信為真正。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1年6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0月1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111    年  11  月  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民事第三庭法  官  張益銘


支票附表:
編號
 發  票  人
 付  款  人
發    票    日
 票 面 金 額  (新台幣)
 支 票 號 碼
受款人
001
建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李欽銘
聯邦銀行桃園分行
111年3月30日
266,730元
UA0000000
合晟開發工程有限公司
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李毓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