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347號
聲 請 人 顏嫻蓁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66號民事
裁定准予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因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依法主張權利,
爰聲請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示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6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111年5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
等情,有司法院網站公告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
可稽,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屬實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