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352號
聲 請 人 鼎丞工程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5號
公示催告,並經法院於民國111年5月13日為網路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示支票,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
附表、支票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