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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7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374號
聲  請  人  袁華日 
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票),因不慎遺失,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0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0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。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111年6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0月20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法 官 許自瑋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吳光彧

附表:
編號
發行公司
股數
股票號碼
張數
姓名
1
美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540,000
93-ND0000000-0000000
540
袁華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