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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7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375號
聲  請  人  璐瑪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盧南志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於交付予受款人之前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法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0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,足認定為真實。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0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,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。從而,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111    年    11    月    30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  法  官  許容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1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邱佑儒

支票附表:111年度除字第375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(民國)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受款人
1
璐瑪企業有限公司
盧南志
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
111年3月31日
199,600元
AJ0000000
興利存企業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