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38號
聲 請 人 精鼎化學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王郁芬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81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81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6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
等情,有本院110年度催字第181號卷宗、110年9 月6 日之公告裁定1 份
可憑。從而,本件聲請宣告
上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