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8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386號
聲  請  人  榮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蕭智菁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 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,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  法 官 李麗珍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30  日
            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  謝伊婕
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
附表:
編號
發票人
   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票據號碼
受款人
付款銀行
1
榮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111年5月31日
  39萬600元
FA0000000
錩製網工業有限公司
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