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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40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405號
聲  請  人  鐿豐食品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張根豪 
訴訟代理人  張家蕙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鈞院111年度催字第135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可信為真正。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1年8月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聲請人所陳明,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   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法 官 劉哲嘉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蔡萱穎

支票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1年度除字第405號
編號
發   票   人
付   款   人
發   票   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受款人
1
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啟昌
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
111年6月30日
2,375,800元
FM0000000
鐿豐食品有限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