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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4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41號
聲  請  人  羽璇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明鈴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法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00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可信為真正。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0 年9月9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2   月  1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  法 官 郭俊德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2   月  1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蕭尹吟

支票附表:111年度除字第41號
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(民國)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受款人
1
羽璇國際有限公司
上海銀行延平分行
110年7月31日
14,350元
YP0000000
祥裕報關有限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