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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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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除字第413號
聲  請  人  喜多麗植原生技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曾俊銘 
代  理  人  楊湘淳 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「111年1月3日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112年1月3日」。
    理  由
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本院民國112年1月13日111年度除字第413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    112   年     2    月    7     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法  官  孫健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8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鄧竹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