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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42號
聲  請  人  羽璇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明鈴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
二、於一定期日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因原末日即民國111年1月16日逢假日,故順延至1月17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2   月  1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法 官 呂如琦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  王志成

附表: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 (新台幣)
支票號碼
受款人
001
羽璇國際有限公司
上海銀行延平分行
110年6月30日
102,554元
YP○○○○○○○
祥裕報關有限公司